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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介绍:国内标准

国内外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介绍:国内标准

原文来源:中国水利国际合作与科技网

㈠中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发展

摘要:饮水安全是影响人体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保障饮水安全、维护人的健康生命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工作的第一需要。而饮用水水质标准是评价饮用水质量优劣程度和供水企业供水水质好坏程度的尺度,也是卫生、水利、城建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单位进行水质与卫生管理、监督执法的基础依据。本系列文章主要介绍我国与WHO、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的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基本情况,以期对我国的饮水安全工作有所借鉴。
    关键词:饮用水;标准;国内外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饮水安全则是影响人体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近年来,由于国际上一些地区和国家频繁发生恶性事件,饮水安全和卫生问题引起了全球的关注,饮水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重大战略性问题。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各类疾病有80%是因为饮用了不安全、不卫生的水而传播的,每年大约有2000万人死于饮用不卫生的水,饮水安全问题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生命。

    近年来,我国农村饮水解困取得了很大进展,城市供水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饮水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些地区饮水存在水质严重不达标、供水保证率低、水性地方病等问题。据初步调查,全国农村有3亿多人饮水不安全,其中约6300多万人饮用高氟水,200万人饮用高砷水,3800多万人饮用苦咸水,1.9亿人饮用水有害物质含量超标,血吸虫病区约1100多万人饮水不安全;相当一部分城市水源污染严重,威胁到饮水水质。当前饮水水质带来的危害,已严重影响人的生命健康。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03年胡锦涛总书记多次批示:“无论有多大困难,都要想办法解决群众的饮水问题,决不能让群众再喝高氟水”;“要增强紧迫感,深入调研,科学论证,提出解决方案,认真加以落实,使群众喝上‘放心水’”。保障饮水安全、维护人的健康生命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工作的第一需要。

    由于水与人类健康密切相关,因此,饮水的每个环节其安全质量要素都必须严格控制。为有效地监测和控制饮水的安全质量要素,世界卫生组织(WHO),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政府都先后颁布或制定了适合区域特色或各国国情的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准则/指令/规范)。

       上海是我国最早制定地方性饮用水标准的城市之一,“上海市饮用水清洁标准”于1928年10月修订公布。195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上海市自来水水质标准》,共有16项指标。1954年我国卫生部拟订了一个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草案,有16项指标,于1955年5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十二个大城市试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的一部管理生活饮用水的技术法规。1959年经国家建设部和卫生部批准,定名为《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1976年国家卫生部组织制定了我国第一个国家饮用水标准,共有23项指标,定名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编号为TJ 20-76),经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批准。1985年卫生部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了修订,指标增加至35项,编号改为GB 5749-85,于1986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

    解放五十多年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颁布了5次,从开始的16项指标增加到35项,每次标准的修改制定都增加了水质检验项目和提高了水质标准(表1)。从表1来看,尽管饮用水标准的发展速度比较缓慢,但是总体发展的趋势是令人乐观的,指标的数量随着时间不断增加,表明我国的监测技术是在不断进步的。另一方面,饮用水标准的重点已经从简单污染物的控制转向一些复杂有机污染物的控制。所有这些变化都显示了我国在饮用水标准方面所取得的进步。

 

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发展历程

1950

1955

1959

1976

1985

2001

总项目

16

16

17

23

35

96

感观及化学指标

11

9

10

12

15

19

毒理学指标

2

4

4

8

15

71

细菌学指标

3

3

3

3

3

4

放射性指标

--

--

--

--

2

2



    但需注意的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而对于广大农村居民点的集中式给水和分散式给水需执行“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该准则对水质的要求更低,共20项指标,把水质分成三级,一级水质的指标值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所规定的值相同,二级与三级则降低了要求,准则规定农村给水的水质应达到二级以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的地区,允许按三级水质要求处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特点

    2001年6月7日,国家卫生部下发了(2001)161号文件,规定于2001年9月1日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该规范共包括7个附件,其中附件1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其编制说明实质是对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未予承认。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目前还仅仅是在卫生系统内部通用,卫生系统之外的各行各业仍按GB 5749-85国家标准来操作予实施。因此,目前出现了执行新规范的问题。因为从法律法规的权威而言,GB5749—85是国家标准,而《新规范》是卫生部下发的文件标准。因此,供水企业按国家标准执行来生产符合标准的出厂、管网水应视为合格,但问题是对供水企业生产的出厂水、管网水进行监督与监测的则是地方卫生部门,而其监督、监测与评价的依据是卫生部颁发的《新规范》,这样供水企业的出厂水、管网水有些水质指标自然也就被卫生部门判定为漏检或不合格了。

    《新规范》有96项水质指标,其中常规检验项目34项,非常规检验项目62项;另外还规定了法定的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法定的量的限值”共122项。该《规范》与1985年版本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比,作了重大修改。饮用水水质检测项目由35项增加至96项(表1、表2),主要是有机物检测项目增加较多,这也是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大举措,新增水源水有害物质检测项目64项,标准限值要求有所提高。

 

 

2   新旧标准的对比

 

旧标准

新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指标数量

指标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15

17

增加了2, 铝和耗氧量

浑浊度不超过1度变为不超过3

毒理学指标

15

11

减少了4, 银、苯并芘、DDT、六六六

Cd0.01变为0.005, Pb0.05变为0.001, CCl40.003变为0.0002

细菌学指标

3

4

增加了1, 粪大肠菌群

 

放射性指标

2

2

没有

总α放射性从0.1变为0.5

 

没有

增加了

非常规检验项目62, 包括减少的4

 


    从表2可见,新规范规定了34项常规检验项目。在原35项水质项目基础上增加了铝、粪大肠菌群(世界卫生组织有规定)与耗氧量。根据统计,银、苯并(a)芘、DDT、六六六在一般情况下都不超标,故放入非常规检验项目之中。对镉(Cd)、铅(Pb)、四氯化碳(CCl4)作了较严的规定。常规检验中比较大的变动是浊度由原来的3 NTU改为1 NTU,我国大中城市自来水厂目前出厂水大都在1NTU以下,只要经过严格净化是可以达到的。

    此外,增加了新的有机物综合性指标—耗氧量,其值是3 mg/L。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规定,集中供水取水口处水域的水质应为II类,也即耗氧量为4 mg/L,在“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 mg/L”,注明了特殊情况包括水源受限制等情况。修订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中增加耗氧量作为水质指标是结合我国国情,全面提高市政供水水质,改善居民饮用水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是这次水质标准修改的重要进展。

    非常规检验项目列入62项,除10项无机物外皆为有毒有害有机物,如消毒副产物、藻毒素、农药等。更为突出的是在非常规检验项目中增加了48项有机污染物毒理学指标。重视对消毒副产物的控制,除了在常规检验项目中规定了2项消毒副产物指标外,又在非常规检验项目中增加了4项指标。

    新“规范”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也做了严格的限定。新“规范”的出台为提高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性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法规依据,同时也对供水企业提出了更高和更严格的要求。

    总之,新“规范”主要是增加了较多的有机物检测项目,这也是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大举措。但也注意到,对国际上十分关注的亚硝酸盐、溴酸盐以及贾第虫和隐孢子虫,该规范未作出相应规定;同时,该规范是以卫生部文件的形式下发的,尚不具备国家标准的效力。因此,新“规范”在各地的执行和落实过程中还要做大量工作或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进行协商与沟通。

㈢《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特点

供水水质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城市供水水质的要求也必然越来越高。2005年2月,建设部颁布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以下简称《标准》),并将于6月1日起开始实施。《标准》由中国城镇供水协会主编,约70位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起草工作,历时六年,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分析了国内现行标准、规范和执行状况,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欧盟以及美、英、法、德等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水质标准,既体现国际先进水平的要求,同时也结合国情,充分考虑供水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新《标准》的实施,将促进供水行业技术进步、进一步提高供水水质,为广大居民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新的保障。
 
    1、水质标准颁布的必要性

    供水水质最基本的是要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国家标准)。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1985年颁布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标准共有35项指标,分为四类,分别为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共15项;毒理学指标15项;细菌学指标3项;放射性指标2项。在总共35项指标中,有机物仅有3项,无机物共22项。该标准至今没有进行过修订,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有毒有害项目偏少、指标值不严、微生物项目过于简单等。标准中的无机物指标占了63%,这显然有背于近年来我国的水污染是以有机污染为主的现状。因此,按照这一标准出厂的饮用水,已经无法保证供水的安全性。

    建设部于1993年制定了城市供水行业2000年水质指标88项(又称中国城市供水行业200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该规划根据全国各地不同情况把供水企业划分为4类,分别提出不同的水质目标和检测项目(表1)。该规划代表了EC、WHO 20世纪80年代的标准水平,对推动供水行业的技术进步有积极的作用。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增加的指标是指导性的,执行时缺乏力度,除北京、上海等少数城市执行情况较好外,多数城市的供水水质仍达不到《规划》中提出的较高的水质要求。

表1  建设部对供水企业的分类和水质指标

 

类别

分类依据

水质

目标

说  明

1类

最高日供水超过100万m3的直辖市、重点旅游城市;国家一级企业的水司

88项

较2类水司增加了37项,其中无机物指标16项,多环芳烃类6项,酚类4项,有机氯7项,其他有机物2项,粪型链球菌、亚硫酸还原菌各1项

2类

最高日供水超过50万m3的城市、省会城市;国家二级企业的水司

51项

较3类水司增加了16项,即包括一般化学指标2项:Na、Al;有机污染物14项

3类

最高日供水量10万m3-50万m3的中型自来水公司

35项

执行GB 5749-85标准

4类

最高日供水量小于10万m3的小型自来水公司

35项

执行GB 5749-85标准,其中8项(有机物5项,放射性2项,银1项) 可由外单位代为监测  

 


    卫生部2001年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针对国家标准的不足,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确定了34项常规检验项目、62项非常规检验项目。其中删减了一些长期在检测限以下的项目,一些标准值更加严格,增加了大量的有毒有机污染物的项目,特别是在非常规检验项目中,有机物指标占了多数,实现了生活饮用水质标准与世界的接轨。然而,这一次检测指标的范围得到了扩大,但在水质标准界定方面比较模糊,缺乏严格的可操作性。对不少小城市来说,很多非常规检验项目需要高精度仪器才能分析测定,大多数地区不具备这些条件,实际上也就放弃了非常规项目的检验。

    在饮用水标准方面,一方面国家标准的指标及限值已经不适应目前供水的需要,需要修订,另一方面,另外的两个都属于临时性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威性,无法满足分质供水的需要。《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是卫生部颁布的,还未上升为国标,对各城市的卫生防疫站的水质监测有指导作用,但对负责城市供水的建设部门来讲,却没有一个相应的行业标准可依,因此颁布《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是刻不容缓的。

    2、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特点

    2.1 标准的概况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提高城市供水水质,加强水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更加体现了标准“以人为本”的原则。主要对供水的水质要求、水质检验项目及其限值做了规定,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标准》对供 水水质保障的系统性做出明确规定,水质评价点是“龙头水”。因此,该标准的实施,必须严格控制供水的各个环节,从水源、水厂、配水管网到二次供水设施。相对于其他标准,该标准对水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测项目共有93项,包括一些分量检测,总项目达101项,其中常规检测项目42项,非常规检测项目59项(表2)。

    与国家标准相比,增加的项目有三类,一是针对工业废水和农药污染的趋势,增加了对有机污染物和农药的检测项目。其中,有机污染物由过去的2种增加到27种;二是针对水处理中消毒剂使用状况,为有效防范消毒剂的负面影响,增加了对消毒副产物检测项目,并作了严格限制,如分别对加氯消毒与加二氧化氯消毒两种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标准值;三是汲取国外的教训,增加了对原虫类病毒体的检测项目。这种项目的检测在我国还很困难,这次列入标准,体现对水质安全的严格要求,考虑到实际状况,给出一年的准备期。

    2.2  新标准的特点

    新标准的修订,整体上是不低于卫生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同时对一些原有项目还调高了标准。常规检验项目两者都分为四类,即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细菌学指标及放射性指标,这一分类方式基本上也是沿用了国家标准。《标准》将细菌学指标修改为微生物学指标,比原来的细菌学指标有了扩展。《标准》与《规范》常规检验项目的比较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总结出《标准》与《规范》有以下的特点:

    (1) 微生物学指标方面,《标准》去掉了粪大肠菌群,而增加了耐热大肠菌群,对饮用水水质更有针对性。根据使用不同的消毒剂的现状,增加了二氧化氯指标。
    (2)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变化较小。仅有浑浊度一项,限值是一样的,在特殊情况下有所不同,《标准》更严格,将《规范》的小于5 NTU变为 小于3 NTU。这一特殊情况包括水源水质和净水技术限制等。目前,对于许多大城市来说,供水浊度已经小于1度,如上海供水的浊度就只有零点几,因此各供水企业达到这一标准是可行的。
    (3) 毒理学指标中,首先有三项指标,即砷、镉、硝酸盐,《标准》的限值比《规范》中要求更严格。删掉了《规范》中的氯仿1项,增加了8项新的有毒有机指标。新增项目中,5项是《规范》中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剩余的三氯甲烷、敌敌畏和溴酸盐3项是新增项目。增加的项目多为有机污染物和农药类污染物。
    (4) 放射性指标,《标准》将总α放射性从《规范》的0.5 Bq/L提高到0.1 Bq/L。

    在这四类指标值中,毒理学指标变动较大,首先是数量方面的增加,反应了我国对饮用水中有机污染控制的重视。将一些非常规检验项目放到常规检验项目中,就成为了强制性指标,增加了这些标准值在实施过程中的保证率,促使企业改进工艺或者引进高精密仪器实现对这些污染物的检测和监测。

    非常规检测项目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标准》比《规范》增加了微生物学指标三项,即原虫类病毒体的检测项目在《标准》中有所体现。一般化学指标方面,鉴于氨氮对供水管道的影响,增加了氨氮1项。在毒理学指标方面,对8项有机物的限值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包括1, 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乐果、1, 2-二氯乙烯等。增加了一些新的指标,如TOC能较准确反映水中有机物的数量,故增加了此项指标,但考虑各地情况不同,有的地方没有仪器,无法检测,故定为试行。消毒副产物由《规范》中的1项增加到3项,都包括在氯酚(总量)1项中,体现出标准对消毒副产物的重视。另外农药类增加了甲胺磷1项,指标暂定为0.001 mg/L。其他的增加的3项指标也全部为有机物指标。

    总体来讲,非常规监测项目的调整,是在《规范》的基础上,对一些指标限值规定的更加严格,而对微生物、有机污染物类以及农药类增加了新的指标。  

    3、小结

    《标准》的颁布首先体现了我国对饮用水水质的重视,其指标的增加及限值的修订,都反映出我国供水行业将有机有毒污染物作为控制重点的趋势,是符合国情的。同时,该《标准》的制定,总体上不低于卫生部的《规范》水平,也就实现了饮用水水质标准与世界水平的接轨。但是此标准仍然属于行业标准,就其本身的权威性而言仍然无法与国家标准相比,它的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国标的废止,因此从国家层面来讲,1985年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仍是有效的,所以我国政府必须组织进行国标的修订。
 
    《标准》的常规检测项目中增加了更多的有机有毒指标,并且是强制性执行,对项目的检验频率和合格率作了适当的调整,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水将被禁止饮用,能够保证饮用水的安全性。《标准》的实施,对供水企业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在一些地区,由于水源污染、设施陈旧以及管理粗放,目前还难以达到《标准》的要求。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必须加强供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强化和改善处理工艺,加快供水管网改造,严格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和自建设施,尽快达到《标准》的要求。在供水价格调整时,要合理考虑提高水质所增加的成本,逐步实行优水优价,以经济手段确保标准的真正实施。

    建议制定能够保证标准实施的法律法规,对一些违反标准的供水企业应该出台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经济惩罚或者行政处分等,这是我国在监督标准实施过程中的弱项,也是标准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 

 



 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报批稿)的特点



    按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般修订周期不超过5年。而21年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未曾修订。但21年中《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不是没有在进行,而是卫生部与建设部等部门未达成一致协调的意见,以致国家标准得不到修订,而在行业标准和文件中进行了修订。也即卫生部在2001年7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其附件1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设定了96个检测项目,但其中62个项目均属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2005年6月1日开始实施,属于行业标准;标准项目达101项,其中常规检测项目42项,非常规检测项目59项,增加了很多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以及耗氧量与微囊藻毒素等项目。

    可喜的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报批稿终于于2006年6月出笼了,首先在标准的起草与参加单位上体现了涉水部门的共同参与,由卫生部下属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包括了水利部下属的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以及与建设部有关的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新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有:

    (1)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其中常规检测项目38项,消毒剂常规指标4项,非常规检测项目64项),共增加了71项。其中对原有的8项指标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是:

    l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l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游离余氯,放在细菌学指标一列中)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l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l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三溴甲烷、1, 2-二氯乙烷、1, 1, 1-三氯乙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 1-二氯乙烯、1, 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2, 4, 6-三氯酚、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氯苯、1, 2-二氯苯、1, 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 (2-乙基己基) 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 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l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l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2)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3)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4)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与增加了参考文献。
    (5)放宽了对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14项水质指标限值,其中微生物指标1项、毒理指标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0项。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0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198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报批稿). 2006
    4. 李贵宝 等. 我国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发展. 水利技术监督 2003,11(3):15-17
    5. 刘晓茹 等. 新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特点. 水利技术监督 2003,11(4):22-24
    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 中国标准出版社,1985
    7. 汪国焘. 城市供水行业200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则[M].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3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卫生部文件. 200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 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水环境所 标准体系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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